一、自然人股权转让,所得税申报缴税谁来承担?
自然人股东转让其间接持有的境内企业股权,常见情形是自然人先通过合伙企业间接持有拟转让公司的股权,再由合伙企业直接转让其持有的股权。按照我国现行税法,合伙企业层面无所得税,而是穿透到合伙人,自然人合伙人分得的所得按“经营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因此,自然人股东转让其间接持有的境内企业股权时,是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
二、个人股权转让收入的确定
四、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规定
自然人的股权转让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对自然人的股权转让给出了六种判断依据:(1)受让方已支付或部分支付股权转让价款的;(2)股权转让协议已签订生效的;(3)受让方已经实际履行股东职责或者享受股东权益的;(4)国家有关部门判决、登记或公告生效的;(5)司法或行政机关强制过户、以股权对外投资或进行其他非货币性交易、以股权抵偿债务等股权转移行为已完成;(6)税务机关认定的其他有证据表明股权已发生转移的情形。
五、纳税地点的确定
自然人转让股权纳税地点的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文第十九条规定:个人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以被投资企业所在地地税机关为主管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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