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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案例
2023-05-30
案例一:成本费用当年未取得发票能否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以下简称“34号公告”)规定,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以下简称“28号公告”)进一步明确,企业真实且实际发生的支出,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凭证,或者虽然取得但取得的凭证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结束前取得合法合规的有效凭证。也就是说,如果跨年度支出、费用真实发生,且在汇算清缴期结束前取得合法合规的有效凭证,企业可以进行扣除。
实践中,也确实存在因不可抗力导致无法取得合法合规凭证的情况。对此,根据28号公告规定,企业在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过程中,因对方注销、撤销、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等特殊原因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的,凭相关资料证实支出真实性后,其支出允许税前扣除。这些资料包括: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原因的证明资料(包括工商注销、机构撤销、列入非正常经营户、破产公告等证明资料);相关业务活动的合同或者协议;采用非现金方式支付的付款凭证;货物运输的证明资料;货物入库、出库内部凭证;企业会计核算记录以及其他资料。
举例来说,A公司在2021年11月与供货单位甲公司签订价值10万元的购货合同,A公司通过支票方式付款后不久,收到这批货物并验收入库。然而,甲公司一直未向A公司开具发票。进入2022年,2021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开始,A公司再次要求甲公司开具发票时,才发现甲公司已被市场监管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无法开具发票。此时,A公司应及时收集市场监管部门出具的行政处罚公示、双方签订的购销合同、银行对账单、商品验收入库凭证以及会计核算记录等资料,并凭这些资料进行扣除。
案例二:怎样判断费用的所属期
实践中,企业财税人员常遇到相关支出确认时间的判断问题,特别是对于跨年度的费用,有些财税人员不清楚如何准确判断其所属年份,导致产生了不必要的税务风险。
根据现行政策规定,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据此,企业财税人员应当准确把握权责发生制原则和“当期”的要求,准确判断跨年度费用的所属期。
例如,2021年1月,D公司为了开展经营业务,租赁了乙公司的房屋。但由于资金周转困难,D公司无法支付2021年度的房屋租金,经与乙公司协商,约定2022年1月再支付,届时乙公司再向D公司开票。根据权责发生制原则,D公司虽然2021年未支付租金,但是该部分支出所属年度仍为2021年。
在进行扣除时,根据34号公告规定,D公司暂时未取得税前扣除凭证,可在预缴申报时,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倘若2021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结束时,D公司仍未取得合法合规的凭证,则该租金不得税前扣除;倘若在以后年度D公司取得符合规定的凭证,做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该租金支出可以追补至该支出发生年度税前扣除,但追补年限不得超过5年。
案例三:企业取得不合规发票找谁换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以下简称28号公告)第十三条规定,企业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者取得不合规发票、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的,若支出真实且已实际发生,应当在当年度汇算清缴期结束前,要求对方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补开、换开后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符合规定的,可以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换开发票具体怎么操作?不少人认为,谁开票找谁。因此,应向原开票方换开发票。在大多数情况下,这是没错的。但如果是由第三方开具发票呢?在这种情况下,就不能向原开票方换开发票了。
举例来说,甲公司向乙公司购买货物,乙公司不想开具发票,遂经协商,由丙公司开具了一张增值税专用发票。后来,该发票被税务机关认定为虚开。甲公司取得的这张发票属于不合规发票,不能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其支出不能税前扣除。此时,甲公司需换开发票,以合规办理税前扣除。
若必须向原开票方换开发票,甲公司应当要求丙公司换开发票。但是,由于甲公司与丙公司间不存在真实交易,即使丙公司换开了发票,仍属于虚开发票。即便该发票已经缴纳了增值税,仍违反了税前扣除凭证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原则,不能作为甲公司税前扣除的凭证。
根据28号公告第十三条的规定,受票方应要求与自己发生了真实交易的对方换开发票。这个交易对方可能是原开票方,也可能不是原开票方。如上例,甲公司应当要求真实的交易对方乙公司开具一张发票,并以此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值得关注的是,《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若无证据证明,甲公司主动让丙公司为自己开具发票,不宜定性为虚开。但若甲公司找丙公司换开发票,意味着甲公司让丙公司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反而构成了虚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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