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生产资源的不断重组,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用工成本也在不断增长,企业用工已在众多领域进入众包模式:灵工人员向需要服务的用工企业提供服务,从传统的劳动关系转化为平等主体之间的合作关系,不仅契合新生代强大的自我空间意识,满足企业减少交易成本的需求,亦可突破时间(工作时间)与空间(办公场所)的限制,极大的释放社会生产价值。
根据灵工人员的众包模式类型来看,可以分为两类:自然人类型和非自然人类型。
1、在自然人类型下,用工企业依旧为法定的扣缴业务人(劳务报酬所得适用于3%-45%的超额累进税率),其用工成本相较于传统的员工模式,并不明显具有优势,亦存在被判定存在劳动关系的可能。
2、在非自然人类型下,灵工人员以其个体工商户为服务合同签约主体、服务履行主体、服务费收取主体以及开票主体,并自行申报纳税。灵工人员与用工企业无法直接构成劳动关系,用工企业亦非扣缴义务人。同时,若个体户达不到建账标准,可进行核定征收。
个体户核定征收:根据《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定和县以上税务机关批准的生产、经营规模小,达不到《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方法》规定设置账簿标准的个体工商户,税务机关对其在一定经营地点、一定经营时期、一定经营范围内的应纳税所得额(包括经营数量)或所得额进行核定,采取核定征收。
除了与灵工人员直接建立灵活用工关系外,用工企业亦可考虑与第三方灵工平台合作,由第三方灵工平台承揽后再分包给灵工人员承接。
在该模式下,用工企业作为外包方在灵工平台上外包任务,将支付给灵工人员的服务费及灵工平台的服务费打包支付给灵工平台,灵工平台据此向用工企业开具全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税率为6%);之后再由灵工平台转包给灵工人员承揽业务,通过各种方式将其劳务所得转化为经营所得,并适用于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以达到节税目的。
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44条的规定,税务机关根据有利于税收控管和方便纳税的原则,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委托有关单位和人员代征零星分散和异地缴纳的税收,并发放委托代征证书。受托单位和人员按照代征证书的要求,以税务机关的名义依法征收税款。根据《委托代征管理办法》第10条、第11条的规定,税务机关委托代征的,应当与代征人签订《委托代征协议书》,向代征人发放《委托代征协议书》,并会公告代征人的委托代征资格和《委托代征协议书》的内容(包括委托代征的范围、期限、税种及税率等事项)。
这部分内容安全性在于灵工平台是否能够拿出委托代征资质,市面上不少的灵工平台没有办法提供具有地方主管税务部门出具的委托代征证书或者其他相关文件,这种平台的安全性存在疑虑点,大家需要注意。
新零工灵活用工服务平台获得全国多家政府主管税务部门授权,灵工人员可以直接以自然人身份承揽业务,其个人所得税直接适用于核定征收,由灵工平台依据委托代征向灵工人员征收个人所得税,在向灵工人员发放报酬时直接扣除并缴纳。
对于灵工平台来说,基于其业务的真实性核验的缺失,极易发生虚开发票、洗钱、偷逃税及侵犯个人信息等违法行为。
至此,需要灵活用工平台明确合规方向,从仅提供“结算平台”发展至合规“众包平台”,并完善与之相匹配的系统功能;同时,需要增强业务相关人员的风控识别能力,并建立相应处罚机制,以加强内部风控意识。
对于企业来说,具体使用灵活用工政策和个体户政策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考察相关平台的各项资质,考虑是否与自身业务相契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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