影视行业灵活用工,哪些可做?哪些不可做?

2023-08-17
灵活用工作为一种新兴的用工模式,成为人力资源领域的热门议题。它可以帮助企业更好地管理成本和资源,同时提供更灵活自主的工作机会,这种趋势在过去两年中愈加明显。

影视行业的特性是否适用于灵活用工?

在电影、电视剧等影视制作领域,由于工作内容的特殊性和不稳定性,剧组需要在短时间内调动大量人力资源,因此灵活用工成为了剧组一种重要的管理方式。

影视行业采用灵活用工模式早在国营制片厂时期就已经存在。近年来,随着整体环境的变化和人们对于灵活工作方式的重视,这种用工形式越来越受到关注。

在影视制作过程中,制作单位聘请临时工作人员从事影视作品的创作。灵活用工方式能够完成双方之间的合作关系认定、服务费结算、合同解除等一系列问题,实现项目的合规风险规避。

影视行业用工最大的特点是项目制,为了一个项目而养一个庞大的团队效率低成本高。采用灵活用工模式可以大大提升管理效率,降低成本。大量自由从业者因项目开始而聚集,项目结束后解散,符合灵活用工的特性:以实际情况按需用人,随时使用,随时停止,无需复杂的入职离职流程,无需牵扯社保缴纳等繁琐程序,主打效率。

影视行业的合作关系非常复杂,人员构成包括专业核心人员(影视公司管理者、制片人、财务行政等)、外包人员(后期外包、特效外包、宣发外包等)、临时及兼职人员(摄影摄像、灯光、服化道、场工等临时工作人员)。

通过灵工平台,自由职业者的服务费用智能结算同时完成个税缴纳,用工企业获得完税证明和发票,保证双方合法权益和履行纳税义务,力求平台业务流、资金流、合同流、发票流四流一致,能够有效规避项目财税风险。

据调查显示,许多影视企业的各业务部门,如制作部、项目部、营销部、宣传部、星探部、经纪部等,都在广泛使用灵活用工模式。


影视行业灵活用工,哪些可做?哪些不可做?

对于导演、演职人员,在参加电影拍摄过程中取得的报酬,限定为“工资薪金”或“劳务报酬”,由支付单位代扣代缴,不适用于灵活用工。



“演职人员”的界定
根据《演出市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凡参加演出(包括舞台演出、录音、录像、拍摄影视等)而取得报酬的演职员,是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所取得的所得,为个人所得税的应纳税项目。”

活动:参与影视拍摄(含舞台剧)
因此凡是在影视剧、舞台剧中,即:露脸的、出声的,都不适用灵活用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在没有进行工商注册登记或是临时税务登记的情况下,容易被界定为“劳务报酬所得”。其中涉及影视行业的活动有:翻译、审稿、影视、录音、录像、演出、表演。


影视行业灵活用工



影视行业灵活用工发展趋势?

影视行业的灵活用工在过去两年中呈现出线上化、合规化和个人企业化的趋势。
 
01、线上化趋势:
随着税务、工商、社保等相关信息互联,影视行业的灵活用工服务越来越趋向线上化工具化。同时,技术后台的建立能够促进信息积累和共享,推动行业灵活用工的发展,提升工作效率。
 
02、合规化趋势:
随着税收监管方式不断完善,纳税更加透明,财税部门对行业灵活用工服务中合同、资金、业务和发票四流的监管也更加严格,为避免未来可能存在的财税风险,行业越来越重视财税合规的问题。
 
03、个人企业化趋势:
影视行业的灵活用工从“企业VS个人”逐渐转变成“企业VS企业”。剧组与个人/个体之间能够建立一种平等的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合作关系。这种模式既能帮助剧组灵活用工、按需用人,从而降低运营成本;又能让个人/个体更加灵活地获取收入,实现利益共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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