灵活用工平台主要解决社保和个税的问题,通过转化传统的劳动或劳务关系,为合作关系来达到降低企业成本,增加员工收入,这种灵活用工的方式在现代经济中越来越普遍,然而,并非所有行业都适合采用这种用工模式,有几个行业还是有一定限制的,那么本篇文章就来一一介绍一下几个典型的限制禁放行业。
(一)保险行业
1.职业:除互联网保险推广员外,禁止引入执业保险经纪人、执业保险公估人、执业保险营销员。
2.评判标准:该类岗位人员必须受聘于相应机构才能取得执业证书开展相关业务,个人和机构有明确劳动关系,而且此类机构也必须取得相应的国家资质许可,属于有权部门监管的单位。
3.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百三十二条; 《保险经纪从业人员、保险公估从业人员监管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二十条; 《保险公估人监管规定》第十五条。
(二)医疗行业
1.职业:禁止引入执业医师、执业兽医、护士、执业药师等,除医生以个人名义与在线医疗服务平台进行合作并且没有其他特殊限制的情况,可以酌情准入,以及医药推广业务也可适当考虑线上推广场景。
2.评判标准:医疗行业岗位均需相关执业证书且必须挂靠有国家许可资质的对应单位才能进行执业,所以这些岗位和相关医疗机构有明确的劳动关系。
3.法律依据:《关于印发<推进和规范医师多点执业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国卫医发〔2014〕86号) 第三条;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九条; 《执业兽医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第二条; 《执业药师执业资格制度规定》第三条、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一条。
(三)学校教育
1.职业:禁止引入在编教师,除教师以个人身份与在线教育平台进行合作的并且没有其他特殊限制的情况下,可以酌情准入。
2.评判标准:学校在编教师与学校有明确的劳动关系,且公立学校的教师薪酬还是由国家财政统一拨款发放。
3.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2009修正)第二十五条、第二十 六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四)房地产行业
1.职业:除线上房地产推广场景外,禁止引入房地产经纪人。
2.评判标准:房地产经纪业务应当由房地产经纪机构统一承接,房地产经纪机构和分支机构与其招用的房地产经纪人员,必须签订劳动合同。
3.法律依据:《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八条。
(五)证券行业
1.职业:执业证券经纪人。
2.评判标准:证券经纪业务只有具备资质的证券公司能够从事,证券经纪人实行的是职业准入制度,证券经纪人与证券公司有明确的劳动关系,且法律规定证券经纪人员的收入属于劳务报酬。
3.政策依据:《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第四条、第八条; 《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8〕164号)
(六)律师行业
1.职业:禁止引入执业律师。
2.评判标准:从事律师工作不仅要取得律师资格证和律师执业证,还需要挂靠一家律师事务所才能进行正常执业,执业律师与律师事务所之间存在明确的劳动关系。另外,法律明确规定,法律服务相关的业务只能由律师事务所统一承接。
3.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六条、第二十五条。
(七)建筑行业
1.职业:禁止引入注册测绘师、注册建筑师、注册建造师、建筑工程师、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注册监理工程师等各类持证人员。
2.评判标准:该类人员均需挂靠在相关工程建筑单位才能正式从业,所以这类人员与工程建筑单位有明确的劳动关系。而其他的建筑工人,由于受国家政策的保护,都要与相关工程建筑单位或其外包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因此整个建筑行业都建议禁止准入。
3.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第二条、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十三条;《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三条、第十七条;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三条;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规定》第三条、第十九条; 《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2013修订)第三条; 《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三条、第七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第四条; 《注册城乡规划师执业资格制度规定》第三条、第十三条;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第四条。
以上便是本篇文章整理的一些典型的灵活用工限制行业,但是不同行业的灵活用工需求和形式可能有所不同,需要注意的是企业在使用灵活用工模式的时候一定要进行风控评估,并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以确保灵活用工的合法合规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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