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个人签订劳动合同,使劳动者成为用人单位的成员,在用人单位的管理下提供有偿劳动。
一般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可以收集以下证据来证明劳动关系:
一)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三)考勤记录。
四)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社会保险属于国家强制性保险险种,任何建立了
劳动关系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参加,对此《劳动法》第七十二条作了明确规定。
《劳动法》第16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订立
劳动合同。”
《劳动法》第72条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
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六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前款规定的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
第七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
《劳动合同法》第五十八条【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及劳动者的权利义务】劳务派遣单位是本法所称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
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除应当载明本法第十七条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载明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岗位等情况。
灵活用工是指全日制劳动用工以外的四种形态:
包含以非全日制用工为代表的时间上的灵活;
以劳务派遣为代表的雇佣形式上的灵活;
以业务外包为代表的服务形态上的灵活;
以平台型用工为代表的就业形式上的灵活。
与传统式的用工形式相比较,
灵活用工是不存在劳动关系,不用承担社保,双方产生纠纷案件也只适用于民法不适用于劳动法。灵活用工平台是作为一个中间平台,
连接企业和灵活就业者,利用信息技术高效解决双方在灵活用工过程中的痛点难题。企业通过用工平台灵活地发布任务,个人通过平台灵活地承揽任务。然后平台利用系统操作,快捷完成酬劳结算,企业省去大量支付核算工作,个人也不用再担心结算周期长、酬劳难到手等问题。
此外灵活用工平台作为服务方给企业提供合规凭证,并代征灵活就业者税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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